(2017)皖122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庄广献犯挪用资金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广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606号被执行人庄广献,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高塘乡高塘行政村*****号。庄广献犯挪用资金罪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临刑初字第004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刑初字第0040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庄广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追缴挪用的资金148.4万元,执行费22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庄广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00401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