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兴桂与丁匡林、王珍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兴桂,丁匡林,王珍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771号原告:孙兴桂,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匡林,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王珍莲,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孙兴桂与被告丁匡林、王珍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孙兴桂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兴桂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兴桂撤诉。案件受理费2116元,减半收取1058元,由原告孙兴桂负担。审判员 储鹏杰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