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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翁莲朱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莲朱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刑初13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莲朱,女,汉族,1976年8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小学文化,保险员,户籍地平潭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莲朱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倞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莲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翁莲朱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1张信用卡(卡号为49×××71),后经批核进行透支使用。2015年12月,翁莲朱逾期未还该信用卡欠款,经银行工作人员电话、信函、上门、登报公告等方式多次催收仍不归还,仅在欠款期间小额还款,未达到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至2017年2月3日,该信用卡欠款共计66146.1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其中本金为36710.33元。2、2015年2月5日,被告人翁莲朱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潭片区支行申请办理1张信用卡(卡号为62×××56),后经批核进行透支使用。2016年1月,翁莲朱逾期未还该信用卡欠款,经银行工作人员电话、信函上门、登报公告等方式多次催收仍不归还,仅在欠款期间小额还款,未达到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至2017年2月7日,该信用卡欠款共计19641.95元,其中本金为14166.35元。3、2013年2月5日,被告人翁莲朱向中信银行申请办理1张信用卡(卡号为40×××01),后经批核进行透支使用。2016年4月,翁莲朱逾期未还该信用卡欠款,经银行工作人员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多次催收仍不归还,仅在欠款期间小额还款,未达到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至2017年2月25日,该信用卡欠款共计33663.38元,其中本金为28203.31元。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翁莲朱在平潭县汽车站附近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翁莲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人民币79079.99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莲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相应罚金,如能还清信用卡欠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翁莲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高某1、韩某、翁某1、翁某2、高某2的证言,报案书,信用卡申请办卡资料及交易信息明细,金额确认表,情况说明,催收信函及记录、照片、录音、公告等,现场方位图,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房屋登记信息证明,车辆管理所证明,佣金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民事判决书,个人信用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翁莲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人民币79079.99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翁莲朱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翁莲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俊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