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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4-22

案件名称

封国珍与刘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国珍,刘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3877号原告:封国珍,女,193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蓉,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波,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王冬青,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振军,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航,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国珍诉被告刘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封国珍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封国珍撤回对被告刘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封国珍承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