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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乙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乙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公司(人民财险永济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81民初1032号原告:郭乙学,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诉讼委托代理人:程吉,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运城分公司),住所地运城市中银大道南段1号。负责人景继军,该公司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尚智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公司(人民财险永济支公司),住所地永济市银杏东街。负责人:尚智国,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乙学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公司财产合同纠纷一案。经庭前调解,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公司赔偿原告58000元,于接到法院《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二、涉案车辆残值归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公司所有;三、被告赔偿后可向韩超及其驾驶的京XXXX**轿车所有人进行追偿,原告郭乙学向被告人民财险永济支公司提供追偿所需手续;四、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1764.8元减半收取882.4元,由原告郭乙学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永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杜爱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