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铁创、李卫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创,李卫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王铁创,男,195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李卫生(又名王雷生),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铁创与被执行人李卫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4432.49元及利息,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4432.49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王铁创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卫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李卫生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铁创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菏牡民初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行人王铁创在被执行人李卫生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启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