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花瓶与博爱县众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赵军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花瓶,博爱县众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赵军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张花瓶,女,1959年12月30日生,汉族,泽州县晋庙铺镇人。被执行人博爱县众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光,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菊,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军立,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河南省博爱县许良镇人。申请执行人张花瓶与被执行人博爱县众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赵军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花瓶依据(2015)泽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3206.73元、博爱县众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赵军立支付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2864元、执行费4340元,共计300410.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赔偿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花瓶。申请执行人张花瓶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晋0525执48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4340元,减半收取217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晓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