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406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唐友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唐友雄,梧州市通盈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6民初150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冕,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洁,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友雄,男,1987年9月1日出生,瑶族,职业不详,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第三人:梧州市通盈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5号。法定代表人:陶娇艳。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友雄及第三人梧州市通盈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计232元,公告费1050元,共1282元(原告已预交1514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亦歆人民陪审员  叶 英人民陪审员  童 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饰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