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谭五诉被告翁淑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五,陈瑶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060号原告:谭五,男,1965年8月3日生,汉族。被告:陈瑶喜,男,1968年3月9日生,汉族。原告谭五与被告陈瑶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谭五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陈瑶喜承担。审判员 贺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隆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