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根泽与范春光、范津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547号原告:孙根泽,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范春光,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廊坊市大城县人,现住本村。被告:范津源,男,汉族,成年,廊坊市大城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号中太大厦*层802、810、811、812、818。负责人:任俊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通,该公司员工。原告孙根泽与被告范春光、范津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范春光、范津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春光、范津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根泽撤回对被告范春光、范津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根泽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天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