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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鑫镁德五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鑫镁德五金经营部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3民初1320号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法定代表人:沈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成,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犇,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鑫镁德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经营者:丘美树,男,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球,广东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可多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鑫镁德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鑫镁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可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成、胡犇,鑫镁德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可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鑫镁德经营部:1.停止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销售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赔偿乐可多公司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50000元。事实与理由:乐可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强于2013年11月11日就其新开发的外观设计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获得授权,2014年2月26日公告后颁发专利证书。该专利名称为“锁面板(B40)”,专利号为ZL20133053××××.2。沈强将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给乐可多公司,由乐可多公司实施投放市场上,产生良好的反应,专利产品得到广大消费者认可。经调查发现,鑫镁德经营部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该行为冲击了乐可多公司的销售市场,扰乱了消费者视线,使得专利产品销量大幅下降,给乐可多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16年11月21日,乐可多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强经委托申请并进行了公证保全证据。为维护乐可多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诉讼过程中,乐可多公司增加诉讼请求为:鑫镁德经营部停止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制造行为,销毁专用模具。鑫镁德经营部辩称:1.其只做零售和批发,没有生产条件,不存在制造涉案产品的行为;2.其销售的涉案皇冠面板与涉案专利外观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两者的美感、寓意截然不同,不存在侵权;3.退一步讲,即便可能侵权,因销售的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对该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涉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知情,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是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一直以来守法经营,小本买卖。店里销售、陈列的所有产品、样品均是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进货,坚持“诚信经营、先订货再进货”的经营原则和方式;店里只摆放一两件样品,订一件出一件,基本零库存。此前,其未销售过涉案产品,仅在涉案公证购买日的前一天,有一客户拿照片到店,希望依片所示订货选购,鑫镁德经营部才从佛山市锁鑫锁业有限公司进货两件,有送货单为证。该产品的一件交付上述客人,另一件放置店面作为样品被乐可多公司购走;4.乐可多公司请求赔偿150000元经济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属于漫天要价,依法应被驳回。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占有量不高,至少鑫镁德经营部此前未卖过,此后也不可能再卖。鑫镁德经营部销售的两件涉嫌侵权的产品总获利2元,对涉案专利产品的生产经营影响微乎其微,不可能造成150000元的损失。故,请求驳回乐可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沈强设计并于2013年11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锁面板(B40)”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4年2月2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3053××××.2。2016年5月19日,上述专利的专利权转移至乐可多公司。该专利第4年度年费已缴纳。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锁配件,用于装在锁表面,设计要点在整体造型,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主视图。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如附件一所示。2016年11月21日,乐可多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在广东省佛山市珠江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来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配件中心XX号门楣上方标有“鑫镁德门业配件”广告招牌的店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现场购买货物一批共5件,支付货款288.5元,获得收据、送货单、名片各一张。刘某使用该公证处提供的相机对上述店铺外观及周边环境、所购物品拍摄了照片,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上述公证处对此出具(2017)粤佛珠江第1046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收据载明“2016年11月21日,李生货款288.5元”,盖“佛山市禅城区鑫镁德门业配件”章;所附送货单载明“2016年11月21日,皇冠面板1把,85元”等内容。当庭拆开公证封存物,内有带内外面板的防盗门锁具一套,该面板即本案被诉产品。鑫镁德经营部确认该产品由其销售。该产品图片如附件二所示。产品内外包装均无生产厂家标识、信息,乐可多公司称可推定由鑫镁德经营部制造。将被诉产品设计与涉案专利授权外观设计比对,乐可多公司认为两者均为锁面板:从整体造型看,面板整体呈长条形板状,头部具有一皇冠,中部具有一较大的安装孔,下部具有雕花,在安装孔与皇冠之间也具有雕花,并具有一较小的安装孔,上部雕花与下部雕花之间具多条纵向的条纹;面板两侧具有4条由叶子首尾相接组成的条状纹路,条状纹路的端部具有一圆丘;上部雕花的两片花类似双手斜举,两片花之间设有一具有多条弧形花丝的雕花,两片花的下方具有向两侧下方延伸的茎叶;前述较小安装孔外侧具有花环,该花环具有两条花藤,花藤上具有多片叶子,花藤顶端延伸到上述茎叶位置,花藤下端缠绕并向两侧下方延伸;下部雕花包括一类似呈八字形的雕花,上端相接位置具有多个小丘,八字形雕花之间设有一具有多条弧形花丝的雕花;面板背部具有多个圆凸起。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构成相同。鑫镁德经营部认为存在如下差异:1.被诉产品设计整体风格倾向于粗犷有气势,而授权外观设计偏细腻;2.被诉产品设计中,皇冠顶及下部刻有带特殊意义的汉语拼音字母,皇冠下的上部雕花处设置有多条吊带,与花环组合成“吊带吊系奖牌”的样子,而授权外观设计中没有;3.被诉产品设计虽具备授权外观设计中的两个安装孔,但中部的大孔呈椭圆形,区别于授权外观设计的正圆形;在该大孔之下还分布两个大小不一的孔。因锁面板属较小件商品,在有限的空间内,一小部分线条、纹路、色彩等设计元素不同都会引起消费者的视觉差异,在被诉产品面板上安装执手后,会呈现“获奖加冕”的寓意和美感效果,区别于授权外观设计简单的“皇冠+花束”设计,故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另查明,鑫镁德经营部注册登记日期2012年4月6日,系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五金及门配件,经营者是丘美树。乐可多公司请求适用法定赔偿,并提交了由佛山市珠江公证处开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一张,显示“2017年2月23日,金额3420元”等内容。乐可多公司称该票据适用于多起诉讼。上述事实,有乐可多公司提交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公证书、被诉产品实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查询打印件、票据,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鑫镁德经营部为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提交了佛山市锁鑫锁业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核查资料网页打印件、送货单各一份。其中前两份证据显示佛山市锁鑫锁业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邹某生投资,注册资本100000元,登记成立于2016年10月11日,经营场所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路西侧、X路南侧自编X号商铺,经营范围是销售锁具、五金配件;送货单显示“2016年11月20日,收货单位鑫镁德,9908皇冠面板,2付,单价84,金额168,送货单位及经手人邹”等内容,盖“佛山市锁鑫锁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乐可多公司经质证认为送货单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其他的真实性虽能确认,但不认可关联性;该送货单没有购销合同、银行付款记录等佐证,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来自佛山市锁鑫锁业有限公司;另外,根据该送货单开具的时间和货物价格差别都只有1,应该是本案诉讼发生后,鑫镁德经营部找到上述公司开具的,在批发零售行业如此低的进货转售差价不符合情理,以上证据不足以证实鑫镁德经营部具有合法来源。本院认为,乐可多公司是名称为“锁面板(B40)”、专利号为ZL20133053××××.2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起诉时合法有效,乐可多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关于被诉产品设计是否落入涉案外观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本案被诉产品锁面板,与涉案专利产品种类相同。将被诉产品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比对,两者存在鑫镁德经营部所述的皇冠顶及下部刻有字母、皇冠下的上部雕花处设置的多条吊带、安装孔的形状大小数量的区别,但由于该面板整体呈长条形,具备授权外观设计中自上而下按比例分布“皇冠、带内有小安装孔花环的上部雕花、带大安装孔的纵向条纹以及下部雕花、两侧分布叶状条纹”五大要素设计,在安装孔是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不予考虑的情况下,结合字母占皇冠设计要素、吊带占上部雕花设计要素的比例极小,乃至占整个面板设计空间比例更小的客观事实,按照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上述区别通常不容易被注意到,不会对该面板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异。由此可认定两者近似,被诉产品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产品是侵权产品。至于鑫镁德经营部所述的整体风格不同、设计空间有限、增加更改的设计元素会引起消费者视觉差异,没有事实依据,其认为二者不相同不近似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鑫镁德经营部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涉案公证书证实乐可多公司自鑫镁德经营部处公证购得侵权产品,鑫镁德经营部对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予以确认,据此可认定;因侵权产品系工业制品,具较复杂的造型、图案及细微花纹设计,需有专用的模具、机械设备及特定的生产环境实施制造,鑫镁德经营部的经营范围仅为批发零售,涉案公证书并无体现鑫镁德经营部的营业场所具备制造、加工条件,乐可多公司也无其他证据证实鑫镁德经营部制造了侵权产品,本院对该指控予以驳回。关于鑫镁德经营部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鑫镁德经营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乐可多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乐可多公司诉请鑫镁德经营部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公证书并无反映取证时,鑫镁德经营部的店铺内有库存其他的侵权产品,乐可多公司关于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鑫镁德经营部提出的侵权产品具备合法来源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鑫镁德经营部提交的送货单仅有佛山市锁鑫锁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该公司未到案,且无其他旁证,仅加价1元转售的事实难合情理,本院对鑫镁德经营部的陈述不予采信;即便如鑫镁德经营部所称,送货单真实有效,侵权产品及其包装无任何标识、信息,该单据上所称的“9908皇冠面板”能否对应本案侵权产品,无法判断。鑫镁德经营部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直接指向侵权产品来源于佛山市锁鑫锁业有限公司,对其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本院难以支持。鑫镁德经营部仍应就其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乐可多公司无证据确定其因鑫镁德经营部侵权导致的实际损失,也无法确定鑫镁德经营部因侵权所获利,本案亦无专利许可费予以参照适用,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鑫镁德经营部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鑫镁德经营部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以及销售侵权产品店铺所处的环境,结合乐可多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必要的合理开支,如确实发生的侵权产品购买费、聘请专利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多案中予以分摊的公证费等,考量这些费用的必要、正当性,酌情确定鑫镁德经营部赔偿乐可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0元。乐可多公司主张赔偿金额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佛山市禅城区鑫镁德五金经营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专利号ZL20133053XXXX.2、“锁面板(B40)”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佛山市禅城区鑫镁德五金经营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三、驳回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10元,佛山市禅城区鑫镁德五金经营部负担2090元(该受理费已由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佛山市禅城区鑫镁德五金经营部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径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佘朝阳人民陪审员  张 永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刘小艳书 记 员  顾文琪附件一:专利授权公告图片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立体图附件二:被诉侵权产品图片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立体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