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0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何长悦与唐山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万才劳务派遣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长悦,唐山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万才劳务派遣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0151号申请执行人何长悦,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唐山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21号。法定代表人许永泉。被执行人唐山万才劳务派遣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君瑞花园商业楼007-1-336号。法定代表人刘丽莉。本院在执行何长悦与唐山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万才劳务派遣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山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万才劳务派遣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山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万才劳务派遣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长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劳人仲调字【2017】010号文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之强代理审判员 李英民代理审判员 陈丽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