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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恩辉与被执行人吴敏抚养费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恩辉,吴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289号申请执行人:杨恩辉,男,汉族,1987年06月16日生,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瑶曲镇瑶曲村咀子组。被执行人:吴敏,女,汉族,1993年5月19日生,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瑶曲镇瑶曲村咀子组。申请执行人杨恩辉与被执行人吴敏抚养费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民初第3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恩辉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吴敏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其3��内履行给付杨恩辉孩子抚养费36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2017年7月19日履行1000元抚养费,8月19日履行26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元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执第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兴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