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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莒县长岭镇前夏庄第二砖瓦厂、李树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莒县长岭镇前夏庄第二砖瓦厂,李树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479号申请执行人莒县长岭镇前夏庄第二砖瓦厂。经营者:杨佃元,男。被执行人李树录,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县长岭镇前夏庄第二砖瓦厂与被执行人李树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无财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庆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