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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国明与崔春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明,崔春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556号原告:李国明,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崔春义,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李国明与被告崔春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李国明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国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国明负担。审判员  李海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