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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1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申请马新花、查新荣等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马新花,查新荣,马金虎,马学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1民督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路256号。负责人:袁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可克达拉(兵团)支行行长,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莲,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法务人员,住。被申请人:马新花,女,1972年9月27日生,回族,第四师六十四团九连职工,住。被申请人:查新荣,男,1968年12月14日生,回族,第四师六十四团九连职工,住。被申请人:马金虎,男,1969年7月14日生,回族,第四师六十四团十三连职工,住。被申请人:马学建,男,1984年6月16日生,回族,第四师六十四团九连职工,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与被申请人马新花、查新荣、马金虎、马学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7月11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以需要与被申请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马新花、查新荣、马金虎、马学建的支付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后,在本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之前,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以需要与被申请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马新花、查新荣、马金虎、马学建的支付令,属于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申请人的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2344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继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