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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监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新民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新民,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监16号申请执行人:任新民,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市蓝田县,现住陕西省蓝田县。被执行人:张伟,男,194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蓝田县,现住蓝田县。关于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行的任新民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案件的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将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行的任新民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2812号民事判决书)指令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行。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森审 判 员  黄金华代理审判员  甄 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