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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民终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贵林、雷佳生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贵林,雷佳生,刘宇轩,仁化县名匠家居中心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终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贵林,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彦杰,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佳生,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环(系雷佳生妻子),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宇轩,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仁化县名匠家居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光景建材城*号楼*层****号商铺。经营者:刘宇轩,基本情况同上。上诉人李贵林因与被上诉人雷佳生、刘宇轩、仁化县名匠家居中心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2017)粤0224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金合同纠纷,现雷佳生与仁化县名匠家居中心签订的《订购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雷佳生要求仁化县名匠家居中心及其合伙人李贵林、刘宇轩双倍返还定金96000元,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2017)粤0224民初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贵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4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焦晓巍审判员  危 晖审判员  李飞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