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7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根友与岳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根友,岳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403号原告:林根友,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岳美杰(曾用名岳美仪),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根友与被告岳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根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根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徐莉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