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安龙与杨从文、冯仕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龙,杨从文,冯仕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011号原告:陈安龙,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陈宽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公民代理,系原告父亲。被告:杨从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冯仕玲,女,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杨军,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龙诉被告杨从文、冯仕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安龙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原告陈安龙负担。审 判 长 杨 承人民陪审员 姚国华人民陪审员 张国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