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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安龙与杨从文、冯仕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龙,杨从文,冯仕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011号原告:陈安龙,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陈宽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公民代理,系原告父亲。被告:杨从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冯仕玲,女,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杨军,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龙诉被告杨从文、冯仕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安龙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原告陈安龙负担。审 判 长  杨 承人民陪审员  姚国华人民陪审员  张国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