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324号原告:侯某,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涛,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生于1988年4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侯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侯某负担。审判员 杨明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银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