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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324号原告:侯某,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涛,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生于1988年4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侯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侯某负担。审判员  杨明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银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