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跃与宗裕兴、宗远财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跃,宗裕兴,宗远财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328号原告:高跃,女,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宗裕兴,男,汉族,195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宗远财,男,汉族,1978年10月29日,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利勤,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跃与被告宗裕兴、宗远财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跃于2017年7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跃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已减半),由原告高跃负担。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