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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跃与宗裕兴、宗远财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跃,宗裕兴,宗远财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328号原告:高跃,女,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宗裕兴,男,汉族,195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宗远财,男,汉族,1978年10月29日,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利勤,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跃与被告宗裕兴、宗远财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跃于2017年7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跃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已减半),由原告高跃负担。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