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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安义县光明眼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安义县光明眼镜店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35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义县光明眼镜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文峰路,注册号:360123600012387。经营者:祝明和。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安义县光明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文亮代理审判员  黄杏元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