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民初6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大连通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大连亨润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通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大连亨润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6075号原告大连通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张庆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仕波,系原告经理,男,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被告大连亨润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通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亨润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00,188.83元。原告提供了其名下银行存款200,188.83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原告大连通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0,188.83元。二、查封、冻结被告大连亨润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0,188.8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