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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宝玉、臧传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玉,臧传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610号申请执行人:李宝玉,男,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莒县。被执行人:臧传升,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宝玉与被执行人臧传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宝玉撤回对被执行人臧传升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贾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执行员 徐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