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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德平、薛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平,薛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3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平(又名刘平),女,汉族,1971年1月3日出生,住南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安,男,汉族,1970年6月11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盈,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桂珍,女,汉族,1949年8月3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上诉人刘德平与被上诉人薛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遗漏当事人,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德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邦跃审判员  张艳霞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