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兰考常晟化工有限公司与海盐博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考常晟化工有限公司,海盐博溢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兰考常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东坝头乡创业园区。被执行人海盐博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滨海西路4024幢。关于兰考常晟化工有限公司与海盐博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225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盐博溢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考常晟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周大亮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杨智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