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申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胜桥与甘少斌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胜桥,甘少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申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胜桥,男,194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少斌,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再审申请人李胜桥因与被申请人甘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鄂03民终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胜桥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欠条所写欠款数额分别是再审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孩子垫付的部分学杂费、生活费、给被申请人老婆看病垫付医药费、给被申请人看护孩子的劳务费和其他生活琐事垫付的费用组成。一、二审法院以欠条没有佐证驳回诉讼请求,属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不让再审申请人在法庭上发言,也不让出示其他相关证据,没有保证申请人基本诉讼权利。再审申请人以前当过会计,让被申请人出具欠条时把欠款前因后果作详细记录,如今却成为了不合常理的欠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胜桥主张欠款成立,仅提供欠条清单,且清单中欠款明细即欠款成因及数额均系李胜桥本人书写,李胜桥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欠款成因、款项交付等事实经过,生效判决据此驳回李胜桥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胜桥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胜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杜 语审判员 代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承霖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