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0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谭树生、姚春花等与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树生,姚春花,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204号原告:谭树生,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姚春花,女,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程,广东信亦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宇婷,广东信亦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中心城区俊景花园H区F座商铺F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7453239X。原告谭树生、姚春花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谭树生、姚春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树生、姚春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