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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2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邵仁会、朱山贵等与王前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仁会,朱山贵,肖菊,邵兵,邵将,王前应,襄阳优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467号之一原告:邵仁会,男,192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朱山贵,女,193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肖菊,女,196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邵兵,男,1990年7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邵将,男,1992年3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凌,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前应,男,1993年4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襄阳优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法定代表人:杨玥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汉北科技孵化园主楼1、2层。负责人:阮俊华。原告邵仁会、朱山贵、肖菊、邵兵、邵将诉被告王前应、襄阳优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原告邵仁会、朱山贵、肖菊、邵兵、邵将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仁会、朱山贵、肖菊、邵兵、邵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4元,由原告邵仁会、朱山贵、肖菊、邵兵、邵将负担。审判员  涂清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