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兵与上海常乐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兵,上海常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2348号申请执行人何兵,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上海常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何兵与被告上海常乐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1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兵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常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上海常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11852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宏胜审判员 朱 珮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