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民初14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朝晖与吴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晖,吴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1496-1号原告:刘朝晖,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辛颖,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茜,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珊、郝欣丽,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朝晖与吴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朝晖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朝辉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刘朝晖负担。审判员 石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