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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龚从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法院通 知 书(2017)苏0684执保470号申请人龚从杰、被申请人付佛喜:关于龚从杰与付佛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龚从杰的申请,于2017年7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人民币90000元为限冻结付佛喜的在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因各账户余额不足,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22.43元、2.19元、46.27元,冻结期限为1年,至2018年7月17日止,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冻结存款。本次保全措施执行完毕。特别提示:如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期限届满后需继续冻结时,请申请人龚从杰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本院提出,否则将自行解除冻结。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