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泰合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世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泰合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世平,翟建美,李睿林,周庆斌,周艳,翟建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898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泰合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郝纯路西史口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5092417-2。法定代表人魏树森,董事长。被执行人:徐世平,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东营区。被执行人:翟建美,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德胜建材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区。系被告徐世平之妻。被执行人:李睿林,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供电公司职工,住东营区。被执行人:周庆斌,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演艺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区。被执行人:周艳,女,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区。系被告周庆斌之妻。被执行人:翟建阳,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万达商城职工,住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东营市东营区泰合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世平、翟建美、李睿林、周庆斌、周艳、翟建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息等共计606086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世平、翟建美、李睿林、翟建阳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世平、翟建美、李睿林、翟建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乾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