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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8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启林诉上海仓桥经济联合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启林,上海仓桥经济联合总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83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启林,男,195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渠口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浩,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雁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仓桥经济联合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仓桥镇松汇西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沈宗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国庆,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健,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启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仓桥经济联合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19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启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启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1992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启林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7,920元,减半收取计18,960元,由王启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启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 兵审 判 员  钱文珍代理审判员  严佳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