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景永风与被执行人刘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永风,刘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27号申请执行人景永风,又名景永芳,女,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刘良利,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申请执行人景永风与被执行人刘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