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冯军、向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军,向东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1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军,男,生于1970年9月12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东,男,生于1968年5月1日,土家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官渡口镇。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上诉人冯军因与被上诉人向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军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冯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 开 德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刘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 楚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