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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刑初81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内蒙古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于居住地,于2017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万乐、李文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被告人王某承包林东镇朝阳营子村村西林地,并与朝阳营子村村委会签定了《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受让方采伐林木后,不能改变林地使用用途。2015年王某明知道所承包地块为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其所承包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和高粱,经巴林左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程师鉴定,王某耕种农作物地块所占林地面积为34.49亩,林种为用材林。其中,建羊圈占地3.54亩。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移送案件呈请表、鉴定聘请书、公证书复印件、林权证复印件、《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林东镇朝阳营子村证明、林东镇林工站证明、宅基地情况说明、办案情况说明;证人马某、孙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林东镇朝阳营子村村西杨树林种植农作物地块面积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土地、林业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