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真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真真,孟磊,安徽真我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7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735365。负责人:杨剑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于真真,女,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孟磊,男,汉族,1979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安徽真我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胜利路光大国际广场C区一层69-72号。法定代表人:孟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刚,男,汉族,1992年8月1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依据(2016)皖0104民初40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磊、于真真、安徽真我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刚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于真真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北二环交叉口万国大厦办1107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192839号)、安刚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北二环交叉口万国大厦办1108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192838号)房产为抵押物,然上述抵押物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抵押房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执7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建忠审判员 张 升审判员 钱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正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