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段德礼与刘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德礼,刘建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4民初1573号原告:段德礼。被告:刘建武。原告段德礼诉被告刘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德礼、被告刘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2、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急需用钱,段纪玉是原告侄女,通过段纪玉、畅同宇夫妻于2015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并且支付了两个月后不再支付,至今本金和利息均未归还。经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被告辩称:这2万元是利息,不是借的现金,同意归还原告。口约约定利息2分我不认可,这本身就是利息。本院经审理后查明事实如下:被告刘建武于2015年5月13日向原告段德礼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条/今借段德礼现金贰万元正/借款人:刘建武/2015年5月13日”。原告称2015年7月13日开始,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对此无异议。原告另称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且被告向其支付过两个月利息,但被告予以否认。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清偿。被告刘建武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以致酿成纠纷,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该笔2万元系利息,并非是借的现金,但无证据提交,本院不予认可。原告称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无证据予以证明,故该笔借款视为未约定利息,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原告称借款从2015年7月13日开始催要,被告对此无异议,故被告应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逾期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建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段德礼借款本金2万元,并向原告支付以2万元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