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伦华与广西通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伦华,广西通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2925号原告:周伦华,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增彬,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永恒,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通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南梧路318号畅春湖山庄H区第1栋18、19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5222374Y。法定代表人:甘维新。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9934T。法定代表人:蒙贵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俞铧,系该公司员工。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5月12日待裁事项:原告周伦华经传票传唤,于2017年7月20日8时30份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553元,由原告周伦华负担。审判员 梁振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漪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