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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5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苑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小镭,苑军,潘晓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5124号申请执行人曹小镭,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苑军,女,1966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潘晓爱,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曹小镭与苑军、潘晓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我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已对苑军名下房屋进行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