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潘柏伟、梁广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柏伟,梁广邦,刘美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149号申请人:潘柏伟,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广东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广邦,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刘美娇,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柏伟诉被告梁广邦、刘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潘柏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潘柏伟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潘柏伟名下的开户银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凤南支行,账号为80×××01,金额为人民币32000元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潘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提供担保的担保人财产依法应予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潘柏伟向本院提供的担保人潘柏伟名下的开户银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凤南支行,账号为80×××01,金额为人民币32000元的银行存款;案件申请费1045元,由申请人潘柏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霈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