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典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典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108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典东。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7]1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典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某某、被告人陈典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7日2时许,被告人陈典东骑三轮车至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永乐村XXX号民宅,在宅院内窃得铁架1个(价值人民币4.50元,已缴获发还),并用三轮车运至院外斜对面网吧门口,随后又返回院内,推门进入103室实施盗窃,因被害人杨某某惊醒而逃离现���。后陈典东返回取三轮车时被杨某某等人识破并扭获。被告人陈典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典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接警事件单、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相关照片、工作情况,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有关的手印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陈典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典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典东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陈典东有前科、劣迹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典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 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建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