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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飞梅申请娄薇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飞梅,娄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申飞梅,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娄薇,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14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申飞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娄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飞梅申请撤回执行。查封房产依法应予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西民初字第01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添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