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蚌埠市亨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亨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458号原告:蚌埠市亨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正街86号。法定代表人:姜和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会,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7号物理层第7层。法定代表人:卢泽民,该公司经理。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7号。法定代表人:向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蚌埠市亨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蚌埠市亨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亨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也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亨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28元,减半收取计2214元,由原告蚌埠市亨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