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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8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梁新、岑溪市糯垌镇唐石石业石材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新,岑溪市糯垌镇唐石石业石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梁新,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岑溪市糯垌镇唐石石业石材厂,住所地岑溪市糯垌镇法冲开发区。经营者:叶宏,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梁新与岑溪市糯垌镇唐石石业石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新根据岑劳人仲字[2016]第205号仲裁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岑溪市糯垌镇唐石石业石材厂支付工资款23409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本院经过“四查”、“两查”,查实被执行人岑溪市糯垌镇唐石石业石材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4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的经营者叶宏所在辖区村委会了解叶宏的下落及财产情况,村委明确答复不知道叶宏的下落,叶宏在村辖区亦无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梁新的申请已经在网络、叶宏所在村委会公告栏发布悬赏公告。2017年7月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经营者叶宏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由于无法找到叶宏本人,没有采取实际拘留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溪市糯垌镇唐石石业石材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文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