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与南小芳、西安中长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南小芳,西安中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负责人:忽强。被执行人南小芳,女,生于1984年12月,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西安中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于安民,该公司总经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607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南小芳、西安中长实业有限公司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南小芳、西安中长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小芳、西安中长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