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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钮嘉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嘉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06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钮嘉荟,男,1992年7月30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钮嘉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钮嘉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7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秀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钮嘉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钮嘉荟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往北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龙北路和穆家港村村道路口时,因疏于观察,与沿穆家港村村道由东往西行走至此正在通过路口的被害人王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王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钮嘉荟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钮嘉荟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钮嘉荟已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外另行赔偿了被害方人民币6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钮嘉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钮嘉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钮嘉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照片、发破案经过、接处警详细信息、调取证据清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证人顾某1、顾某2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表检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钮嘉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钮嘉荟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钮嘉荟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钮嘉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钮嘉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凡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