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5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丽与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5321号原告刘丽,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马林,男,1994年5月6日出生,回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诉被告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丽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马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丽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