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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5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丽与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5321号原告刘丽,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马林,男,1994年5月6日出生,回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诉被告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丽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马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丽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艺萍 来自